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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出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6-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国内出差管理,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防范廉洁风险,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及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违规吃喝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差,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执行公务的活动,涵盖公务调研、公益项目实施、会议培训、业务洽谈等各类公务事项。出差相关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下统称“差旅费”)。


第三条 出差管理遵循“必要合规、从严管控、廉洁自律、高效务实”原则,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经费开支。


第四条 出差要结合全团重点工作任务和基金会业务工作实际,严格控制出差天数。业务洽谈类原则不超过3天,工作调研一般不超过5天,公益项目实施和会议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安排。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到地方调研,部门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第五条  提前了解目的地安全及公共卫生等信息,选择正规交通工具和住宿场所,严禁参与高风险活动。出差期间遇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向基金会报告,基金会将积极协调资源提供协助,全力保障出差人员人身安全。


第二章 出差请示报告与审批


第六条  出差须提前申请并填写《出差审批单》,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明确出差事由、目的地、行程安排、参与人员、经费预算等核心信息,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出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层副职干部、一般员工(含借调人员、志愿者)出差, 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报分管领导、党委书记批准;

(三)领导班子出差,按相关程序报团中央书记处批准;

(四)外请专家参与基金会公务出差,由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邀请专家遵循必要性原则,无明确实质工作任务的一般不邀请。


第八条 出差审批材料作为差旅费报销的必备依据。未经批准擅自出差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出差行程确需调整的,须提前向原审批人报备,说明调整理由和新行程安排,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紧急情况下未能提前报备的,应在行程调整后2个工作日内补报审批手续。


第三章 出差期间行为规范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会规章制度及廉洁自律各项要求,自觉维护基金会形象。


第十一条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变相转嫁出差费用,严禁违反共青团中央直属机关违规吃喝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务出差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出差涉及多个单位的,需对每个接待单位发出公函。


第十三条 严禁接受出差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严禁在私人会所、“一桌餐”场所、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各类场所聚餐。严禁出差参加公务活动期间饮酒。


第十四条 严禁参与超标准、超范围的接待活动,以及工作餐后违规接受“二场”宴请;严禁参加无公函、伪造公函、“一函多餐”等变相公款吃喝或向他人转嫁宴请费用。严禁不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等。


第十五条 严禁收受出差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以及土特产品、电子礼品等各类财物;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娱乐场所等活动安排。


第十六条 出差期间应专注公务,不得擅自改变出差路线、延长出差天数,不得在工作时间探亲访友、旅游观光等活动。


第十七条 出差期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公务文件、资料和设备,确保工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 差旅费管理


第一节 城市间交通费


第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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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请专家、借调人员、志愿者参照其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级别执行上述标准。 


第二十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时,应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鼓励通过网络购票方式购票,并严格控制退改签费用。  


第二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票据报销。因飞机延误至次日零点以后且提供航班延误截图说明的,按次日到达计算出差天数。


第二十二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二十三条  因偏远、边境等地区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自驾或租车前往的,需提前在《出差审批单》中注明理由,经审核批准后,租车费据实报销,汽油费、高速费、停车费凭票据报销,报销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对应行程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自驾或租车出差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节 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本人或亲友家中,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等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其他情况,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可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无合理理由未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三节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100元/人/天。


第二十八条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照相关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一)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

(二)无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20元)交纳,午餐、晚餐按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40元)交纳。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应主动索取交纳伙食费的凭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差旅费报销依据。 


第四节 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标准为80元/人/天,包干使用。


第三十二条 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市内交通费,在包干标准内统筹解决,不再另行报销。


第三十三条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按以下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费用:

(一)有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

(二)无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40元)交纳。 


第五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报销差旅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批准的《出差审批单》;

(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机票、车票等);

(三)住宿费发票(发票抬头应为基金会全称,注明住宿天数、房型等信息,并提供流水单);

(四)行李托运费、超重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税务发票;

(五)行程调整的,需提供经批准的行程变更说明;

(六)其他按规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对差旅费报销材料进行审核,重点核查审批程序是否合规、票据是否真实合法、费用是否超标准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培训、会议,且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费用的,按主办方提供的收费凭证据实报销,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培训、会议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三十七条 参加培训和会议无食宿费发票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算,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算。


第三十八条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其他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负责对出差活动和差旅费开支进行日常管理。风控部负责监督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出差审批程序、费用报销合规性、廉洁自律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条 基金会年度审计时,将对工作人员出差情况及差旅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出差、虚报出差事由或行程的;

(二)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超限额住宿的;

(三)虚报冒领差旅费、转嫁出差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接受宴请、参与违规吃喝的;

(五)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及其他财物的;

(六)“一函多餐”“同城吃请”或接受超范围、超标准接待的;

(七)出差期间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追回违规资金;

(二)进行通报批评;

(三)扣减相关绩效待遇;

(四)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内部食堂接待外地来京出差访客的,午餐、晚餐按实际用餐人数结算,标准为40元/位,不得超标准收费或提供违规接待。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协助外单位出差人员提供交通工具的,按每人每半天40元(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收取费用,出具正规收款收据,做好台账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共青团中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风控与审计部(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作废,其他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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