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基金会所用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科目编号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本制度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以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基金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三)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基金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四)基金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三条 基金会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
(一)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报表。
(二)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基金会内部管理还需要:项目核算表及相关说明。
(三)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计报表编制基础及遵循民非会计制度的声明;
2.理事会成员和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4.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5.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的说明;
6.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7.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8.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9.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10.接受服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11.长期股权投资中,对被投资单位持有股份情况的说明包括名称、股份取得方式、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实缴金额及出资时间、持股比例情况等;
12.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的说明,包括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变动情况、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日前未获得被投资单位经审计的净利润或净亏损金额的,可按估计值披露,同时注明为估计值,并在下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当年实际值)等;
13.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状况等;
14.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15.发生关联方交易的说明,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等;
16.发生的重大差错更正的说明;
17.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基金会的会计报表应当按相关法规向有关各方提供。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基金会需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外提供。
(五)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基金会名称、组织登记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基金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基金会负责人对本基金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和规定抵触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依照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根据业务范围,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六条 基金会应对各项业务按业务性质分别进行项目核算,并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各项收入和支出分类分别项目进行核算;基金会各项目的收入与其支出应当坚持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原则,分别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将收入与支出直接抵销。
第八条 有外币业务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采用外币统账制进行核算。
采用外币统账制核算的项目,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固定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年末,各种外币账户期末余额,应当按照年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年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第三章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九条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附注:
1.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2.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第四章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十条 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选用会计软件时,应考虑使用的安全、可靠、适应、方便。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电算化会计人员,并进行电脑培训后上机,根据工作职责,设置工作权限,会计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加强对凭证及输入数据的复核,为确保计算机处理业务的正确性,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要严格审查,保证凭证的合法、真实、完整、正确。必须加强对凭证输入前的审核和输入后的复核工作。
第十三条 做好数据的备份及凭证的装订工作。会计档案的保管以打印凭证、账簿、报表为主,备份的各种磁盘记录为辅,做好资料的保存工作。并且指定专人对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经常的检测和维护工作,防范计算机病毒,防止非法进入和使用会计软件系统。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是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必须妥善保管。基金会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防止虫蛀、鼠咬、霉烂,保证其完整无缺。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应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若干规定办理。具体管理参见《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制定和修订,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5年11月14日基金会党委会通过,自2026年1月1日施行。
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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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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